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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值班病亡雇主如何补偿

发布时间:2015年3月29日

我的叔叔李某退休后于2012年受雇到梁某经营的珠宝店当保安。2014年2月22日,叔叔值夜班。次日上午9时许,有人发现他躺在卫生间内已没有了气息。后经公安机关勘察,排除他杀。同年5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某系心脏病发作跌倒意识丧失后左侧颈部受到压迫引起窒息死亡。李某在值夜班时突发心脏病病亡,2014年9月,其亲属以雇主存在严重过错为由,诉至法院索赔近50万元。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雇主补偿死者家属48万余元。请问,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你好!

梁某雇请李某为保安,并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李某在从事雇佣劳动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属自身疾病发作造成的死亡,与所从事的劳务工作并无必然因果联系,梁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李某是在梁菜雇佣期间因病死亡,虽然梁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梁某作为受益人,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为李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故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只能参照《侵权法》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就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李某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发作造成死亡,与所从事的劳务工作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梁某对李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法院基子公平原则,判定由梁某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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