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具备的三大特征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债务人有故意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明知要处分的财产是实施债权的责任财产,而故意与第三人协商放弃债权,无偿或以不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如果债务人是有偿的并以合理的价格处置财产的,则不成立撤销权。
二、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处置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则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生效。撤销权必须是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已发生并生效才能成立,如果只是债务人准备处置财产,并未实际发生,那么撤销权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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