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出台后保安服务业发生的变化
自2010年1月1日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五年来,《条例》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建立和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的新秩序,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作为一名保安从业者,不但亲历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历程,同时也见证了《条例》出台后保安服务业发生的变化。
《条例》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保安服务行业
《条例》的颁布,不但改变了保安服务业的布局,开放了保安服务市场,并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管理理念进入保安服务业提供了动力,更为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一、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一是不断推出服务保安公司的便民举措。《条例》颁布五年来,公安保安监管部门能真心实意的关心保安服务行业,而不是例行公事,上传下达,为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不断提高审批效率,针对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核,都能上门进行指导,从而大大缩减了审批时间。为了减轻保安从业单位备案的负担,地级公安机关将备案权力下放至县一级公安机关,从而大大方便了保安服务公司。目前,保安服务行业呈现一派繁荣景象。据有关数据显示,广东省经行政许可的保安服务公司就有500多家,保安培训单位近60家,龙川作为县级市现有保安服务公司5家,拟报批的有3家,开展保安服务的物业公司50多家。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为保安公司松绑减负。近来,广东各级公安机关在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为正在申请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在为公司减负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相应的工作规定,健全和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同时加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从而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三是查处违法经营,有效规范了保安市场的经营。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地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对《条例》的知晓率,真正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使人们知道什么是合法经营,什么是非法经营。
二、公安机关切实承担监管职责。一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条例》明确规定将过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自行招用的保安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均能够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好各项保安业务。二是保安员必须持证上岗。《条例》提高了保安员的准入门槛,保安公司招聘保安员必须参加市级政府组织的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条例》实施以来,对保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形成强有力的推动。通过这样的一些举措,加强了对保安员的管理,确保了保安员队伍的纯洁性。三是《条例》还规定了曾经有违法犯罪等几种情形的人不得担任保安员,从而提高了准入门槛,进一步纯洁了保安队伍,提升了勤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公安机关加强监管,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一是保安员的待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员因工伤亡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从而大大提升了保安从业人员的归属感、职业自豪感,增强了保安职业的吸引力。二是保安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条例》详细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了保安员的职业认同感,保安员的流失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促进了保安队伍的稳定,保安公司的服务质量也得到了同步提升。
《条例》还需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
部分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进展缓慢,加之监管工作不到位,监管力量不足,部分民警脱而不离等问题,导致保安监管工作不畅,直接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条例》全面贯彻落实确实还有一段路要走,一些“动真碰硬”的事必须要做。
一、执行力度不够,《条例》有待完善。一是部分国有保安服务公司脱钩改制工作尚未完成。《条例》已颁布五年多,其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则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显然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完成脱钩改制,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少数保安公司脱钩改制工作进程缓慢,仍有观、望、等、拖的现象。这些都违背了《条例》的规定。二是脱钩改制工作不彻底。据了解,有一些地方为了改制而改制,改制工作还留有尾巴的现象。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条例》是当前开展保安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然而在近几年的实践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保安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问题、保安员服装问题等。
二、重视程度不够,监管不到位。一是依法监管不到位。保安监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保安服务市场的整体环境和经营秩序。二是监管情况不明。部分地区对保安监管对象不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未能建立标准的一企一档,导致保安监管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管处于难以掌控的状态。对初级保安员的资格考试,未能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试行)》要求规定的课时进行系统的培训,考试甚至有代考、作弊的现象,无保安监管民警到场监管,考试流于形式,失去考试的意义。对照《条例》规定的要求,有的未能对审查合格人员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就发给保安员证。三是违法案件查处的力度有待加强。对违法保安从业单位以及非法经营的物业公司,由于保安监管人员数量的不足,加之办案程序的约束,以及装备保障的不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不大。比如,《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但是由于建立系统必然带来系统维护的收费问题,不少从业单位不愿意承担该项费用,加之法律法规对建立保安监管信息系统无强制性,导致不少保安从业单位尚未建立信息系统,建立信息系统的单位使用程度又不高。四是违法案件查处有一定的难度。当前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是物业服务公司招录保安员开展保安服务工作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必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保安服务,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对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定义做出权威的规定,这就导致了不少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入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的却是单纯的门卫、守护、巡逻等保安服务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对于物业区域的解释,由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解释是,物业公司经营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是物业小区。由于对物业区域界定的模糊,导致对这类违法经营案件难以查处。《条例》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而事实上,保安员着装不统一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着仿警服、军服等。保安员乱着装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较多,严重影响保安队伍的整体形象。
三、机构不够健全,建设不到位。一是监管机构不健全。五年来,从全国层面来看,一些省公安厅设置保安监管编制人数也不是很多,地级层面保安监管部门仍隶属于治安部门,编制也就3人左右。不少单位特别是县一级公安机关尚未设置相应的专职监管机构,没有完全配备专职监管民警。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目前一般县一级公安机关中,保安监管职能都划归治安部门,但大多未成立专职的保安监管部门,多数由基层、内保等部门负责。二是监管力量不足。目前,有的县级公安机关尚未设立保安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民警基本上只有l至2人,而且有的还身兼他职,负责文件的上传下达、表格填报和陪同业务部门的例行检查。由于人手少,根本无法开展保安监管工作,监管力量的不足由此可见一斑。事实上,保安监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人民群众、社会安全息息相关。如此现状令人担忧,如何开展好一个地区的保安监管工作,是值得关注的问题。三是基层派出所尚未明确保安监管职责。《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派出所的职责为对自行招录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应该在各自辖区内做好协助备案及保安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但是在实际中,客观上由于派出所警力的不足,主观上有的工作则存在着保安监管工作加重了派出所负担的思想,同时又因为绩效考核的导向问题,不少基层派出所尚不重视,缺少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行业自律机构有待发挥更大的作用。一要强化保安协会的职能作用。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省地级大多成立了保安协会组织,县级这一层面成立保安协会的还不是很多。尚未成立协会的应尽快成立,已经成立的保安协会应当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随着保安服务行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保安行业协会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二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条例》颁布至今已有五年,由于配套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导致整个社会面对其知晓度不是很高,相当数量的单位及群众甚至不知道该项工作属于公安机关监管。不少从业单位的保安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基本处于被动状态。
《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必将带来新局面
伴随着依法治国和深化国企改革的强劲东风,《条例》对依法监管、规范保安行业的依法经营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保安服务市场的全面放开,保安服务市场参与者的不断增加,需要公安机关及每个保安监管人思考和处理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多。
一、进一步完善保安监管机制。一是明确基层派出所保安服务监管职能。从基层一线着手抓好保安监管与服务工作。在派出所层面,要落实保安监管工作的分管所领导;在社区民警层面,要将保安监管职能纳入到社区民警工作职责范围。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度。开展对全社会面的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保安服务业和公安机关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知晓度进一步提高,使保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应每年利用《条例》颁布周年之际广泛开展集中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挂图横幅、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集中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对《条例》及公安机关的保安监管工作的知晓度,力争取得效果的最大化,从而提高保安从业单位及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群防群治的热情。
二、进一步加强保安监管工作。一是健全保安监管工作体系。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保安监管工作,县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都要成立专门的保安监管部门,配齐专职的保安监管民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保安监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要本着服务基层的原则,确保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真正形成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保安监管工作体系。二是提升保安监管工作水平。适时对基层保安监管民警、派出所社区民警开展业务辅导,共同探讨在保安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按时检查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工作情况并录入信息系统。要做好保安从业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并将防范情况和保安员履职情况与单位进行沟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三是推进信息化延伸。要强化保安监管系统的安装使用普及,要抓好自行招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公司、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外网监管系统的接入工作,方便保安员信息录入、单位备案以及社区民警的检查录入,保证社区民警和各单位录入系统的信息实时、完整,为日常防范工作提供数据支持,使得各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业务开展随时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之下,达到多层次、多角度监管保安服务市场的目的。
三、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管理。一是开展保安市场整治。要正确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娱乐场所非法雇请保安人员、物业公司在物业区域外派驻保安、自行招用保安单位不按规定备案等采取专项行动。对非法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司予以取缔,对非法经营保安服务器材和警用装备的门市进行全面清理,通过网上比对、考试发证和对保安员和辅警队伍的清理整顿,清除保安队伍中不适合从事保安职业的人员。二是提高保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科学设置保安员考试报名点,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保安员数码照片、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切实提高保安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三是发挥保安协会的作用。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引导保安从业单位成立保安行业协会。动员各保安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物业公司加入协会,深化《条例》宣传工作,借鉴别人的新做法,研究保安服务市场的新形势,发挥协会的智能库作用,统筹解决保安市场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定期组织保安员参与保安培训学校学习,不断提升保安员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条例》颁布五周年之际,呼吁广大基层保安监管工作者,多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多掌握保安服务市场的动态及状况,多发现问题,多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不断提升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助力保安服务事业发展。
(友情提示:本站有些文章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速告知我们小编,我们编辑人员将立即删除;小编电话:13662500290(微信同号)QQ:2091435259;邮箱:2091435259@qq.com;)